雪梨華僑文教服務中心場地借用要點 112.09修正
一、雪梨華僑文教服務中心(簡稱本中心)為服務僑社,提供場地及設施作為華僑團體等辦理非營利性活動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提供借用場地範圍:大禮堂、會議室一、會議室二及會議室三等場所。
三、本中心場地及設施,依服務僑社之宗旨,本於政府行政中立之立場,提供海外僑團等作為非營利性活動使用。僑團等申請使用場地,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立場須與中華民國(臺灣)政府政策相符。
(二)不得辦理政黨或選舉造勢等相關活動。
(三)使用本中心場地應注意相關設施之維護,現有設施及佈置(如國旗等),不得自行變更。
四、本中心場地出借時間為每週二至週六上午十時至下午五時(週日、週一休館及國定假日停止出借)。
五、場地預約登記手續:
(一)借用場地需以書面提出申請,申請單位須於場地使用前一週,填具「場地租用申請表」,經本中心核定後出借;「場地清潔維護費」至遲須於使用前繳清,未繳納者本中心得取消借用。
(二)場地預訂後,若更改日期或取消,請於三日前通知本中心。
六、新成立或首次使用本中心場地之僑團,請先提供僑團組織章程、理監事名單等資料,以便登記,始得申請借用本中心場地。
七、本中心對場地保有優先使用權,場地同意出借後,如必要時,得通知申請單位更改使用日期及時間,申請單位不得異議。惟已繳納「場地清潔維護費」且無法配合更改使用日期者,該費用將無息全數退還。
八、舉辦活動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出借;已同意者,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本中心得命其停止使用,並暫停其六個月之租借權利:
(一)內容與申請登記不符,或經本中心同意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二)活動具有危險性或不法,或申請單位曾違反場地借用規則。
(三)破壞本中心各項設施,經勘驗不宜繼續使用。
(四)以集會演出為名,從事私人團體或個人利益活動。
(五)舉行私人婚、喪、喜、慶宴會。
(六)其他經本中心認定為不宜使用者。
九、申請單位須自行布置場地,於使用完畢後,撤離人員、器材,復原場地及收拾垃圾,並通知本中心值班同仁確認。違反本項規定者,本中心將列入紀錄,嚴重情節者得暫停六個月之租借權利。
十、申請使用本中心場地者,未經本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啟用音響、投影機等設備。如需另接電源或其它電器設施,須先經本中心同意。
十一、使用本中心場地應依申請時間準時歸還,如有特殊情形,得經本中心同意並繳清費用後予以延長,惟延長時間不得逾本中心場地出借時間。
十二、中心器材須按規定使用,如有毀損,應於七日內賠償。活動所需相關消耗品,主辦單位須自行準備,本中心不予提供。
十三、使用本中心場地者應自行購買各項意外保險,使用期間所發生之意外、傷亡、偷竊、疾病等均自行負責處理,本中心概不負賠償責任,使用單位並放棄向本中心提出訴訟之權利。
十四、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報請僑務委員會核定後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