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地借用規則:
橙縣僑教中心租借要點
111.03.01 修正
一、 橙縣華僑文教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服務僑社,提供場地及設施,作為各華僑團體及個人舉辦各類非營利性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中心提供借用場地範圍:大禮堂、會議室、教室及經本中心指定之場所。
三、 本中心場地出借時間為每週二至週日上午10時至下午6時(每週一及國定假日不出借),其他時段經本中心同意,並安排同仁值勤後,始同意出借場地。為提供各社團公平使用機會,於星期六、日使用率高之時段內,除本中心專案同意外,不接受連續性之場地預約,每次申請以一次為限。
四、 本中心場地及設施,依服務僑社宗旨,本於政府行政中立之立場,提供海外僑團(胞)舉辦各類非營利性活動。申請(借用)者舉辦之活動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同意借用;已同意者,如亦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中心得立即停止其使用,並停止其借用場地權利6個月:
(一)內容牴觸國家政策。
(二)涉及政黨或選舉造勢活動,違反行政中立。
(三)內容與申請登記不符,或未經本中心同意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四)違反本地法令或具有危險性。
(五)破壞本中心各項設施者。
(六)以集會演出為名,而從事私人團體或個人利益活動。
(七)舉行私人婚、喪、喜、慶。
(八)其他經本中心認定為不宜借用者。
五、每月上班第一日開放登記,本中心場地借用預約場地時間以4個月內為限,例如:三月一日可借用預約至六月三十日;若二月二十八日,只可預借到五月三十一日。申請單位須於場地預訂後14日內,洽本中心填妥場地借用申請表,經同意後始得借用,並應於使用前繳清「場地清潔維護費」及「保證金」(使用大禮堂預估活動人數超過200人,應繳交保證金200美元,事後無息返還,其餘場地免收保證金),如逾期未繳納視為未完成借用申請手續,本中心得取消借用。場地預訂後,更改日期或取消,應於7日前通知本中心,逾期未通知者,本中心得於1年內拒絕接受借用申請。本中心保留使用場地之優先權利,如特殊需要,必須使用中心場地,得通知申請借用者改期;無法改期者,無息退還所繳納之「場地清潔維護費」及「保證金」,申請借用者不得異議。
六、申請借用本中心場地辦理大型活動者(預估活動人數超過200人),須於活動場地借用前三日提供所借用範圍內已投保之人身意外事故險等證明(未提供相關保險證明者,本中心有權取消借用權利)。
七、借用本中心場地須依照申請時間準時結束,如有特殊情形需要延長,得經本中心同意後予以延長,延長時間不得逾1小時,並應於活動當日依照延長使用時間,結清「場地清潔維護費」。
八、借用本中心場地者,應注意相關設施之維護,現有設施及布置,非經本中心同意,不得任意變更;辦理活動須自行布置活動範圍內之場地,並於場地借用時間結束,自行負責清理垃圾且將場地恢復原狀,撤離全部人員、 器材,並通知本中心值班同仁確認。場地經確認回復原狀後退還保證金。因故未能回復原狀,得由本中心僱人清理,所需費用自保證金內抵扣。
九、借用本中心場地者,未經本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啟用燈光、音響、舞台、布幕等各項設備。如需臨時另接電源或其它電器設備時,應先經本中心同意後辦理。
十、借用本中心設備,如有毀損,應照價賠償,如未賠償,或賠償金額不足,本中心得自保證金內抵扣,於未賠償前本中心將停止申請借用者之借用權利。活動所需之相關消耗物品,須自行準備,本中心不予提供。
十一、場地借用期間之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公共秩序等,應由申請者負完全責任,本中心有權視活動性質要求借用者僱用有合格證照之安全警衛。
十二、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報請僑務委員會核定後公告之。
十三、本要點奉僑務委員會核定後實施。
本中心服裝借用規則:
1.所有借用單位(團體) 需事先填妥申請表,經本中心主管簽核後,始可借出。本中心恕不接受臨時借用之申請。
2.請於演出前與本中心承辦人員接洽借用事宜,先查知欲借用之服裝或器具是否有空擋借出。
3.取物時,請開立保證金支票交付承辦人員,本中心僅接受支票。若無保證金恕不出借任何服裝或物品。保證金金額規定如下:
歷代朝服每套保證金為 US$500 元
民族舞蹈服裝每套保證金為 US$300 元
4.請於約定之時間歸還所有物品,若延誤歸還,本中心將日後保留拒絕借出權力。
5.服裝使用後,請送至洗衣店乾洗 ,並於歸還時連同洗衣店乾衣之收據正本交付本中心承辦人員查驗,借出物均完好歸還並確實清洗後,保證金支票始可退還予借用人(團體)。
6.所有借出請派員親自取物,本中心恕不接受郵寄借出物。
圖書借閱規則:
本中心圖書室每週開放6日,每星期二至星期日,自上午10時至下午6時。
1.本中心圖書室免費提供圖書,歡迎本地僑民憑證借閱。凡年滿18歲,得憑I.D.卡申請借書證。
2.申請本中心借書證者須繳付保證金美金20元( 保證金於辦妥退證手續後,無息退還原申請人),圖書證請妥為保管。遺失或嚴重損壞書籍及錄影帶,必須照價賠償或從保證金中扣抵。
3.借書證僅限本人使用。每次借書須出示借書證登記。
4.為廣為流通,以服務更多僑胞,每人每次可借書四冊。借閱時間以三週為限。
5.參考書、工具書、期刊及報紙等僅供參閱,恕不外借。
6.圖書室內請保持肅靜,勿喧嘩吵鬧。
7.請勿將飲料、食物及玩具攜入圖書室內。
8.幼童污損或破壞圖書,家長應負賠償責任,敬請家長協助合作。
9.公務上使用之書籍及物品請勿隨意取用。
10.如有未遵守本圖書室規則者,本中心得作廢其借書證。並另以函寄退還其保證金。
11.本規則奉中華民國僑務委員會核定後實施。